(2017)辽010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沈阳市沈河区宏达运输服务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娜,沈阳市沈河区宏达运输服务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12号原告:张丽娜。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宏达运输服务站,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娜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宏达运输服务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述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娜负担。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虹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