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港丽置业有限公司、陈国江、林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699870.18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