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终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乐山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惠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山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惠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法定代表人:王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香,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愚,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兴,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由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半边街社区推荐。上诉人乐山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惠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了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五通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文勤审 判 员 周 全代理审判员 程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秋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