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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何莉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61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守春,职务院长。被执行人:何莉,女,蒙古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19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何莉罚金一案,本院(2014)香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2017年5月6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莉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何莉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魏国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