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06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437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德明,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4日已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德明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田信用社账户62×××97上的违法所得款73212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追缴被执行人张德明的违法所得款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应追缴被执行人张德明的违法所得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刘柱锋人民陪审员  童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