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半岛都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半岛都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半岛都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半岛都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半岛都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半岛都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半岛都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青岛半岛都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梅审 判 员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云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