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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雪岩与陈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岩,陈增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696号原告:黄雪岩,男,汉族,司机,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陈增瑞,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黄雪岩与被告陈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雪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增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雪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增瑞立即给付黄雪岩欠款18,000.00元。事实及理由:黄雪岩与夏茂丰系朋友关系,夏茂丰与陈增瑞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陈增瑞因家中急需用钱周转,向黄雪岩提出借款,黄雪岩念其朋友关系且有夏茂丰作担保,故借给陈增瑞18,000.00元,当日陈增瑞给黄雪岩出具借据一枚,并约定2016年8月10日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黄雪岩多次向陈增瑞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陈增瑞未作答辩。黄雪岩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枚、银行卡明细一份。本院认为,陈增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黄雪岩起诉的抗辩。黄雪岩提供的证据应认定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对黄雪岩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陈增瑞从黄雪岩处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陈增瑞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黄雪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增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黄雪岩借款本金1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陈增瑞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黄雪岩84.00元,另28.00元,由陈增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