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257号原告:朱某,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经四路纬四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054747062L。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好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黄 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