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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董嘉斌与李桂明、李军等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嘉斌,李桂明,李军,余忠凤,范春燕,李范哲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董嘉斌,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李桂明,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余忠凤,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范春燕,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范哲雅,男,2007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范春燕,住址同上。申请人董嘉斌与被申请人李桂明、李军、余忠凤、范春燕、李范哲雅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9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嘉斌于同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桂明等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65,86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桂明等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29,058.64元。现因五名被执行人共同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990号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松审判员  李伟荣审判员  吕长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