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钦让与刘艳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钦让,刘艳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705号原告:李钦让,男,194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村)。被告:刘艳涛,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李钦让与被告刘艳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钦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