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委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州龙城药业有限公司、无棣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龙城药业有限公司,无棣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鲁16委赔1号赔偿请求人:常州龙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东河沿98号。法定代表人包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清,常州龙城药业有限公司职工。赔偿义务机关:无棣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6号。法定代表人常清利,院长。委托代理人姜守华、袁孟浩,无棣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常州龙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无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棣法院)国家赔偿一案,无棣法院逾期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龙城公司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龙城公司以无棣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无棣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无棣法院于2016年2月3日收到龙城公司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龙城公司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称,无棣法院作出的(2009)棣商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龙城公司先后三次向无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6月5日,龙城公司向无棣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基德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的线索,无棣法院一直未对上述财产和被执行人账号予以查封。2013年,无棣法院虽对被执行人废弃多年的机器设备予以拍卖,但最终拍卖失败。2016年,龙城公司被告知被执行人已变更企业名称,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无棣法院对涉案执行案件久拖不办,造成无法执行的局面,侵害了龙城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无棣法院赔偿龙城公司执行款100万元和银行贷款利息112.4万元,申请执行费用1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共计232.4万元。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调取了无棣法院(2010)棣执字第314号案件卷宗。经审理查明:龙城公司与江苏宝盛龙城药业有限公司合并,龙城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向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申请注销,同日,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龙城公司债权债务由存续方江苏宝盛龙城药业有限公司承继。以上事实有证据1.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公司注销受理通知书;证据2.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据3.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企业直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共同证实。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龙城公司已于2012年6月6日被注销,龙城公司作为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常州龙城药业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