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创美时代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环球东方(北京)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创美时代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环球东方(北京)印务有限公司,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美时代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2号院内1-22幢-408室。法定代表人:许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晔,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东方(北京)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西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周大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17号楼。法定代表人:史宝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晔,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创美时代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球东方(北京)印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9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创美时代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创美时代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创美时代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74元,减半收取3637元,由北京创美时代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青菁审 判 员 宫 淼审 判 员 陈敏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震霄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