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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圣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圣军,绰号“黄二毛”、“二毛”,男,1982年6月5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03年8月13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12月17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6年11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宇,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圣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圣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圣军开房入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7号富蓝特商务酒店1006号房间,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容留先后来到房间的李某、黄某、姚某吸食。当日16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圣军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黄某、姚某、彭某的证言,房费结账单,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视视频,手机视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圣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圣军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圣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圣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美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印娜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