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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沈细和与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细和,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沈细和。被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沈细和与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47860元,现因双方已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4786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