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靖宗、王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靖宗,王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靖宗,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徐州科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年2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2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玲,女,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年2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2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靖宗、王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苏03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靖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靖宗、王玲为经营企业、使用资金,由张靖宗与孟昭宁(已判刑)预谋,在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成立徐州市意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得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08年12月份至2012年2月14日,张靖宗、王玲与孟昭宁等人以投资张靖宗、王玲控制的徐州科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洋公司)、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纳公司)为名,通过企业宣传简介、电视台广告、安排投资人参观科洋公司、容纳公司等公开宣传途径,许以年息18%-2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共计25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59975.77万元。至案发时,已返还投资参与人本息合计人民币40825.09万元。被吸收资金主要投资于科洋公司、容纳公司等项目的生产经营以及用于意得公司人员提成及日常运营费用等。2012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海浦东机场将被告人王玲抓获。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张靖宗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案发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已追缴相关涉案人员退缴的案款人民币17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靖宗退缴涉案款人民币710万元。追缴的涉案款已按比例兑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王玲审理期间退缴涉案款人民币50万元。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人孟昭宁供述;证人林某、魏某、范某、毛某等人证言;审计报告、企业境外投资材料、海关出口报关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大额来帐凭证、协助查封通知书、暂扣款收据;到案及发破案情况、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靖宗、王玲供述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靖宗、王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张靖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靖宗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玲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及庭审期间,张靖宗、王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其适用缓刑,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靖宗、王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靖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张靖宗、王玲的犯罪所得,依法发还;不足部分责令二被告人退赔。上诉人张靖宗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判决量刑过重,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企业自用资金紧张所致,没有隐匿等行为,案发后自首,配合司法机关追回部分款项。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一致。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张靖宗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靖宗、原审被告人王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亿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张靖宗及原审被告人王玲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分别具有的量刑情节,所判刑罚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原则,量刑并非过重。上诉人张靖宗上诉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原判决均已认定和评价。二审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对上诉人从轻改判。上诉人张靖宗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浩亮审判员 王胜宇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