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994昆山宜室宜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李阳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宜室宜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阳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94号原告:昆山宜室宜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凤栖园76号楼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14174556P。法定代表人:鲁昌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阳春,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现住昆山市。原告昆山宜室宜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阳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宜室宜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为双方协商一致、中介费已经结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宜室宜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沈中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