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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启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启洪,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宋启洪,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都江堰经济开发区万都大厦7楼。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启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6)川0181执204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204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院(2016)川0181执2043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2041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本院(2016)川0181执2043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2041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20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崇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