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6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锋与被告蔡绍发、孟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锋,蔡绍发,孟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246号原告:周锋,男。被告:蔡绍发。被告:孟小梅,女。系被告蔡绍发之妻。原告周锋与被告蔡绍发、孟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锋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329.98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周锋负担。审判员  程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