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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75号原告: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号***室。法定代表人:项志国,总经理。被告:范涛,男,汉族,1983年11月24生,住长春市高新区。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松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