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立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立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083号罪犯杨立哲,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立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被减刑2次,共计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7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于5月5日至5月9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杨立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分别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及该犯之父的低保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杨立哲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立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以及河北省邢台市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立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立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利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