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李金宝与郑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宝,郑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宝,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宾安村张菜园屯。被执行人:郑健,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新村街20-1号5单元6楼2门。本院在执行李金宝与郑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健名下房产及房产档案,该房产有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李金宝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213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