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传伍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薛元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伍,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薛元松,黄世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048号原告:王传伍,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薛元松,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黄世成,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王传伍诉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薛元松、黄世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传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传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传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传伍负担。审判员 陈世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雨婷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