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至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陕西至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390号原告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2号现代企业中心东区*栋*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7835894A。法定代表人杨国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宗科,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龙,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至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未央宫街道办西隔壁和生国际食品交易中心办公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74601。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原告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至诚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4年,其向被告供应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共广播设备,并于2014年10月签订《诚信条约》,确认截止2014年10月10日被告欠付货款633270.56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36635.28元及损失27587.7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均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