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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菏泽聚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聚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38号申请人:菏泽聚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路西刘庙社区示范园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9XFAXA。法定代表人于章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洁,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金萍,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聚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金萍菏泽市锦绣鹏程小区4号楼1单元15002室房产进行查封(合同编号为20160829129),并已提供担保人刘庆瑞名下位于菏泽市长江路南侧新闻小区10号楼2室菏市房权证房产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聚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金萍菏泽市锦绣鹏程小区4号楼1单元15002室房产(合同编号为20160829129);二、查封担保人刘庆瑞名下位于菏泽市长江路南侧新闻小区10号楼2室菏市房权证房产所有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66元,由申请人菏泽聚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