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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杨政崑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政崑,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杨政崑,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文化园M座1单元9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56号。法定代表人:于占滨,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政崑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名下的两处库房,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停止支付被查封两处库房的拆迁补偿款。申请执行人杨政崑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072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