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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冬妮与吉林省博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妮,吉林省博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冬妮,女,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会,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省博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冬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博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冬妮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博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