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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俊卿与张军、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卿,张军,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230号原告:张俊卿,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鲍平,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俊卿与被告张军、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军、鲍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俊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分两次借款5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二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讼。张军、鲍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军、鲍平于2015年5月30日向张俊卿借款3万元,张军于2015年7月31日向张俊卿借款2万元,共计5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均载明: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引起诉讼。另查明,张军、鲍平于200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军、鲍平向张俊卿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双方约定期限一个月,未约定利率,两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张军、鲍平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鲍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卿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3万元自2015年7月1日起,2万元自2015年9月1日起,均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张军、鲍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