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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史建龙、宫蔷、尹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军,史建龙,宫蔷,尹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军,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东小寨村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东小寨村**号。被执行人史建龙,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医苑路**号**号楼*单元*楼*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宫蔷,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医苑路**号**号楼*单元*楼*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尹鸿亮,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东小寨村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史建龙、宫蔷、尹鸿亮向申请执行人孙建军支付案件款2500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10月10日124471元、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3月31日28110元、案件受理费7120元、公告费800元、负担执行费3769元,共计41427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查封史建龙名下陕AG66**机动车一辆、陕AG66**机动车一辆、陕AG67**机动车一辆、陕AG67**机动车一辆、陕AG67**机动车一辆、陕AG64**机动车一辆、陕AG67**机动车一辆、陕AG67**机动车一辆、陕AG67**机动车一辆、陕AG66**机动车一辆,2017年5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史建龙账户存款4029.02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孙建军,剩余案件款406471.98元,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4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