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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米德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米德莲,容任,潘彩艳,钟明仪,黎作伸,易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住所地浦北县县城城中新区泰禾新城14幢04、05、06、07号。负责人李爱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米德莲,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容任,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潘彩艳,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钟明仪,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黎作伸,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易正国,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米德莲、容任、潘彩艳、钟明仪、黎作伸、易正国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538元,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