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生俊与韩有福、苏玉龙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俊,韩有福,苏玉龙,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杨生俊,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韩有福,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苏玉龙,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于志军,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申请执行人杨生俊与被执行人韩有福、苏玉龙、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23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6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韩有福、苏玉龙、于志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债权、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田小青执行员 青 山执行员 倪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