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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农运厚、陆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运厚,陆俊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23号申请执行人:农运厚,男,壮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陆俊丰,男,壮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农运厚与被执行人陆俊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良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俊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运厚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陆俊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俊丰所有的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思阳审 判 员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