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文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3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彬,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苍梧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李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李文彬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李文彬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190023.91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月利率1.1%)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3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至2016年11月17日所欠利息是10632.05元、罚息是1813.29元、复利是506.12元〕。庭审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表示,起诉后被告李文彬偿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17年5月17日尚欠本金187023.91元、利息19161.92元、罚息7421.65元、复利2274.18元。被告李文彬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李文彬。签约情况:2015年4月2日,李文彬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38159000899),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李文彬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李文彬签名确认。贷款金额:27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24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1%。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43%。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43%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李文彬自2016年5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187023.91元、利息19161.92元、罚息7421.65元、复利2274.18元。本院认为,李文彬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李文彬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李文彬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李文彬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李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87023.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利息为19161.92元、罚息为7421.65元、复利为2274.18元,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1%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43%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43%计算复利;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3%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4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李文彬负担(该费用被告李文彬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颖书 记 员 黄燕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