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6执1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姬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姬斌,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姬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姬斌自愿以房抵债给马富信,在扣除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的借款本息后,该房产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抵押贷款(具体金额以还款之日该银行提供实际数据为准)由马富信负责偿还,相关办理变更手续等费用由被执行人姬斌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姬斌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姬斌名下的房产过户至马富信名下,原房产证作废;三、注销房屋所有权人姬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