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钱桂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钱桂松,吴连英,钱增珍,刘文兰,高林杰,王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组织机构代码:06199540-0。代表人:王光春,行长。被执行人钱桂松,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吴连英,女,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钱增珍,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刘文兰,女,195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林杰,男,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王俊英,女,195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栾民强,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江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馨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