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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蔡新果与郑金斌、阮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果,郑金斌,阮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612号原告:蔡新果,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金斌,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阮雪娟,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蔡新果与被告郑金斌、阮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新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金斌、阮雪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新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金斌、阮雪娟共同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郑金斌、阮雪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2日,郑金斌因经商缺乏资金,向蔡新果借款1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月利率为2%计息;有郑金斌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蔡新果多次催讨,郑金斌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至今分文未还。该债务是郑金斌与阮雪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故阮雪娟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郑金斌、阮雪娟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金斌与阮雪娟系夫妻关系。郑金斌因经商需要,2013年3月12日,郑金斌因经商缺乏资金,向蔡新果借款现金1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郑金斌出具借条一份给蔡新果收执,借条写明“兹因郑金斌经商资金不足,今向蔡新果暂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小写100000元整)、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口说无凭,立据为证!借款人:郑金斌2013.3.12”。借款后,郑金斌有支付利息2.5万元,经蔡新果催讨,郑金斌与阮雪娟又没有偿还,遂成讼。上述事实,有蔡新果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簿等证据证实,且二被告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郑金斌尚欠蔡新果借款10万元,有蔡新果提供的借条一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郑金斌应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约定年利率为24%,蔡新果请求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本院可以支持。本案债务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阮雪娟应承担共同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蔡新果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郑金斌、阮雪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金斌、阮雪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蔡新果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按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郑金斌已付利息2.5万元予以折抵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郑金斌、阮雪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利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