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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深圳赫丝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赫丝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306号原告:深圳赫丝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政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瑜,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欣,女,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赫丝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赫丝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