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秦怀玉诉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怀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秦怀玉,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秦怀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