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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光明与孙文广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明,孙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光明,男,汉族,1943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孙文广,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孙光明与孙文广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文广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所分理处开设有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孙文广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所分理处的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至德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工行凉山德昌县支行���账号:备注:法院执行案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