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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跃乾、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跃乾,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跃乾,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涵,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2楼201室之一K0021。法定代表人:YANYIBIN,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燕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跃乾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8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跃乾上诉称:本案指向的标的物是位于厦门市××区××开发区阳光××路××层东侧的厂房,属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相对于原审裁定所依据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属上位法。根据专属管辖优于地域管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原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确有错误,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根据本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区辖区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统一指定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苏跃乾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鹭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