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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贵英与濮阳市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英,濮阳市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705号原告赵贵英,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高彦超,系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濮阳市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锦绣花园**#楼*楼。法定代表人:韦怀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代为,系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往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经前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自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英诉被告濮阳市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贵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濮阳市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贵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397元,由原告赵贵英负担。审判员  张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