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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风如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1执441号姜风如: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姜风如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你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四万元。执行中,你自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且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罚金刑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