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恩良、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良,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971号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271695Y。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董事长。被告赵恩良,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生,住鱼台县。被告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恩良、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素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