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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恩良、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良,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971号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271695Y。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董事长。被告赵恩良,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生,住鱼台县。被告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恩良、鱼台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素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