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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繁华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57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繁华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农民初字第21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繁华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繁华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农行账户被强制执行135,612.3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农民初字第21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86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农民初字第2130号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