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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家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家清,杨洪芹,尚宏新,刘红艳,徐启宏,李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979号申请人: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名都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2344E。法定代表人:叶世明,男,生于1962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诚,男,生于1987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熊家清,男,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申请人:杨洪芹,女,生于1965年4月1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申请人:尚宏新,男,生于1965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申请人:刘红艳,女,生于1967年7月2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申请人:徐启宏,男,生于1970年11月26日,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申请人:李明芳,女,生于1974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申请人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家清、杨洪芹、尚宏新、刘红艳、徐启宏、李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在价值468181.27元以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清、杨洪芹、尚宏新、刘红艳、徐启宏、李明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8181.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邬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