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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521号原告王明菊诉被告刘刚、彭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菊,刘刚,彭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521号原告:王明菊,女,1968年9月30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刘刚,男,1984年4月18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彭忠艳,女,1980年11月1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武装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菊诉被告刘刚、彭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菊于2017年5月22日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