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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新世与刘巧梅、孙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世,刘巧梅,孙亚博,孙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378号原告吴新世,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刘巧梅,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孙亚博,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孙楠楠,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世诉被告刘巧梅、孙亚博、孙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世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实际借款人孙庆怀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豫A×××××、豫A×××××登记在河南XX集团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辆车进行查封,对实际借款人孙庆怀所有的在登封市宗昌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2000000元股权进行查封。担保人李亚丽自愿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登封市上柳树行1××号房产证号为登房权字第××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新世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孙庆怀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豫A×××××、豫A×××××登记在河南XX集团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辆车进行查封;二、对孙庆怀所有的在登封市宗昌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2000000元股权进行查封;三、对担保人李亚丽所有的位于登封市上柳树行1××号房产证号为登房权字第××号的房产进行查封。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吴新世先行垫付。本裁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二〇一七年××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盼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