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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远志与被执行人四川德源蚕也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泽勤、许某榕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远志,四川德源蚕也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泽勤,许某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梁远志。被执行人四川德源蚕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颜泽勤。被执行人成都世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颜泽勤。被执行人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颜泽勤。被执行人颜泽勤.被执行人许某榕.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远志与被执行人四川德源蚕也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泽勤、许某榕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5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屋九套,但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不宜处置;对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世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源蚕也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