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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海中汐物流有限公司与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汐物流有限公司,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220号之一原告:上海中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冯家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娜,女,系公司员工。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庞玉良。原告上海中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李楠楠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