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星联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星联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50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星联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青路古圣村。经营场所:铜陵市商北新村124栋10号。法定代表人;汪六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58号1号商办楼。组织机构代码72852649-4。负责人:徐飞龙,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4292905-0。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62428元及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