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雷丽华、陈跃华与陈跃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丽华,陈跃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528号原告:雷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洪湖市××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跃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华与被告陈跃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丽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丽华负担。审判员 涂水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作鑫 微信公众号“”